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代光建,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县**镇**村**组**号。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小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因犯盗窃罪被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因嫖娼被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本院对其作出逮捕决定,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辩护人无。
被害人汤某某,男,43岁,住都江堰市**镇**村**组;被害人袁某某,女,51,住都江堰市**街。
本案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光建涉嫌盗窃罪、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都江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都江堰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代光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事实
2019年6月6日、6月7日中午,被告人代光建骑摩托车来到都江堰市**镇**村寻找盗窃对象,将村民汤某某圈养的三黄鸡选定为盗窃目标。6月8日晚22时许,代光建骑电动三轮车来到**镇**村,趁夜深无人注意之机,将汤某某圈养于自家老屋内的22只三黄鸡盗走。经鉴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伍元整(1955.00元)
到案后,被告人代光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轮车、摩托车各一辆
2.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代光建的辨认笔录、抽样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
7.被告人陈述与辩解:被告人代光建的供述与辩解。
二、传播性病事实
被告人代光建在2017年经诊断就已经得知自己身患艾滋病。2019年11月11日21时许,卖淫女袁某某在都江堰市**街站街拉嫖时,与代光建商定以120元人民币的价格发生性关系,随后二人来到都江堰市**桥河边河堤偏僻处发生性关系,事后代光建以微信方式发了120元钱给袁某某。
到案后,被告人代光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HIV确证检测报告单、尿液毒品检测报告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代光建的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4.被告人陈述与辩解:被告人代光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光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光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明知艾滋病可以通过性交途径传播仍然嫖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光建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罪的刑罚应合并执行。被告人代光建于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代光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光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代光建现被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5.《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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