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8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址四川省绵阳市**区**小区**期**栋**单元**(户籍所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服刑期间经减刑后,于2019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6 时许,被告人代某某来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路**号**栋**单元**房屋外,采取技术性开锁手段进入室内欲实施盗窃行为时,遇被害人王某某返回家中,代某某打开房门逃跑时被王某某抓住外套,代随即脱下外套逃离现场。
2020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代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房屋外,采取技术性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走卧室衣柜内的黄金、铂金首饰后逃离现场。2020年6月9日2时许,代某某来到本市渝中区**街**号附**号附近,将盗得的部分首饰中的二枚黄金戒指(一枚5克、一枚1.16克)、一对树叶形黄金耳环(4.49克)、一只黄金手环(26.38克)、一条黄金手链(11.20克)经称重后(48.26克)以16800元的价格销赃给张某某(另案处理)。经审查,上述被盗5样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24033.48元。
2020年6月17日,公安民警在四川省绵阳市将被告人代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首饰购买发票、被盗首饰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提现记录、金价证明、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罗某某、孟某某、辛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DNA鉴定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二次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4033.48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平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12页;
3.本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