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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中国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代中国,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组**号。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中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代中国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室被害人陈某某住房内,盗走陈某某放于卧室内沙发上单肩包内414元现金。2020年7月6日,公安人员在代中国家中查获被盗现金397元。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中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中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中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代中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晓林 葛玲娟 黄远华

                                               

2020年10月15日 

                                                    

附:

被告人代中国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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