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仝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镇**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仝某甲伙同卫某甲(已起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孟津县**镇**村**沟非法开采砂砾土25548.5立方米,价值454763.3元。2020年08月31日,经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测绘计算:仝某甲、卫某甲采挖砂砾土区域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案发后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仝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仝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李某甲、卫某甲、赵某某、仝某乙、卫某乙、韩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邱某某、翟某某、仝某丙、郭某某、张某丙、杜某甲、赖某某、杨某某、杜某乙等证言;3.被告人仝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仝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亚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孟津县**镇**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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