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仝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现住该地,务工。2016年12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8日到枣强县公安局主动投案,次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转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仝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仝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冀TL****白色奇瑞牌轿车从**镇**村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该村村北一条东西方向公路向北拐弯时,因车速过快,所驾车辆冲上铁路斜坡,造成铁路护网、立柱及路基损坏,京九线中断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仝某甲检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92.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6张、行车记录仪1个、数据U盘1个、手机1部;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仝某乙、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扣押物品清单;
8.视频监控光盘3张、枣强镇派出所提供光盘1张、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玉梅
杜东旭
2020年1月17日
附:
1. 被告人仝某甲现取保候审。
2. 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VIVO牌手机1部、行车记录仪1个、提取数据U盘1个。
7.视频监控光盘3张、枣强镇派出所提供光盘1张、电子数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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