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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仝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街道**社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仝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用铁皮油桶自上线黄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汽油对外进行销售谋利。经查,仝某某共计自黄某某处购进94240元汽油,其中3000元左右汽油被其自用,剩余皆被其销售。

另查明,被告人仝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自黄某某手机中恢复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委

检察官助理:孙洁

2020年10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仝某某现在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835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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