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仝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住万柏林区**街**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清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被告人仝某某向其同学杨某某借款并承诺支付利息(未做任何抵押),截止到2017年仝某某连本带利欠杨某某27.34万元。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仝某某伙同其前夫张某某(已判刑)用假房产证(伪造2015年仝某某与张某某向徐某某借款时所抵押的房产证,真实的编号为*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登记的房产位于太原市**路**巷**号**栋**单元**号)作为抵押,向被害人杨某某借款,并承诺如到期不能归还欠款,该房产归杨某某所有。杨某某鉴于有抵押物的前提下,向被告人仝某某转款12.66万元。经太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房产证系伪造。
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仝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将*房权证*字第**号已抵押的房产证从徐某某手中骗出,并将该房产证登记房产售卖给田某某。
被告人仝某某现已退还被害人杨某某40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国栋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仝某某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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