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街办事处**街**号。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4月25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于2020年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仝某某于2011年10 月,通过相亲广告结识李某某后,谎称自己曾是军队干部、顶鑫粮油批发市场股东、在武穴承包一座山经营农家乐,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并与之确认恋爱关系。被告人仝某某于2012年5月22日至2014年2月14日,以投资武穴农家乐需要资金去打理、周转及催款,介绍客户去李某某所在医院体检但与原体检医院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罚款及找关系,给农民工发工资,日常消费等为由,骗取李某某在本市武昌区静安路中国建设银行、梅苑路中国银行等地,通过转账汇款及现金的方式,多次支付共计人民币8 万元余元。被告人仝某某于2019年9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在押人员登记表、破案经过及金额计算说明;2.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借条;3.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秋珠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仝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被害人李某某(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4移送补充证据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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