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341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地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室,于2019年10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经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仝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新龙**街8**号楼下,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重约0.3克。
2.2019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仝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小区附近,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袋,重约0.3克。
3.2019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仝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小区门口,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袋,重约0.3克。
4.2019年9月16日6时许,被告人仝某某通过微信联络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6克,并通过微信二维码向刘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1800元,但嗣后未实际交付毒品。
5.2019年10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仝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小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冰毒,双方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1袋,经鉴定涉案毒品重0.3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刘某某、赵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毒品现场扣押、称重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先后五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8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四起贩卖毒品的事实中,被告人仝某某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实际交付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宝英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光盘共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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