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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仝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1629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仝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至16日间,被告人仝某某在张家港市**镇**村**组,安排人员持铁锤将黄某甲位于张家港市**镇**村**组的房屋墙面砸倒后,导致房屋损毁。经鉴定,毁坏房屋共计价值人民币93999元。案发后,被害人黄某甲的经济损失已挽回。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仝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照片等物证(照片);

2.会办纪要、张家港市住宅房屋搬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张家港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报告等书证;

3.证人黄某乙、钱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松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仝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其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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