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仝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588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温县**镇**村**排,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街**。2019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日13时左右,在西安市曲江新区三兆村东门申通快递院内仓库门口,被告人仝某某与快递员武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厮打,被告人仝某某拽住被害人武某甲的衣服领子并在其后背用拳击打,后武某甲膝盖着地摔倒,致左髌骨骨折,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鉴定人武某甲的损失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仝某某与被害人武某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书,武某甲对被告人仝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取保候审决定书、赔偿协议书;

2.被害人武某甲的陈述;

3.证人武某乙、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仝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文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