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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仝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502195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系马鞍山市**运输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室,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室。被告人仝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3年11月2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仝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9时许,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园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甄某某民警带领辅警汪某某等人到马鞍山市信访局接访大厅出警,被告人仝某某不听民警甄某某劝解,持木棍敲击接待窗户玻璃,甄某某等人上前制止,仝某某殴打甄某某、汪某某,并用凳子砸甄某某,致甄某某受伤。经鉴定:甄某某鼻骨骨折属轻微伤。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仝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一根;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出警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资料户籍、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警察证、工作单位证明等;

3.证人汪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马鞍山市信访局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宝强

2019年1021

附:

    1.被告人仝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物证木棍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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