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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仝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河南省滑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河南省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时4分,被告人仝某某酒后驾驶闽******小型越野客车至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文献路与学园路交叉路口时,碰撞安全岛绿化带,发生安全岛绿化带设施与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仝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仝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2.77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仝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仝某某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莉莉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07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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