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镇**村**组,农民。2015年4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仝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陕A****V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许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门前时,被鄠邑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仝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64.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仝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仝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七军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仝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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