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号23时10分许,被告人仝某某饮酒后驾驶鲁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桂陵路东泰小区门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开发区中心医院抽血取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科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玉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开发区**办事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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