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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仝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551号 

  被告人**,曾用名仝**,化名高**,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村,住河南省郑州市****广场*****室。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6月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4日23时许,郑州市公安局指定荥阳市公安局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与经七路交叉口****饭店负一楼“*****KTV”进行突击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娱乐场所内长期存在有卖淫活动,被告人仝**为郑州市“*****KTV”二组组长,平时管理小姐,长期促成小姐与顾客发生性交易,从中获利。

1、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仝**(化名高**),为订房经理张**的客人张**安排小姐外出卖淫。

2、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仝**(化名高**),为订房经理薛**的客人徐**安排小姐外出卖淫。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于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仝**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张**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在郑州**KTV任客户经理期间,向他人介绍小姐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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