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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仝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石化有限公司外包工,住江阴市**街道**村**街**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仝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仝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仝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仝某某于2020年2月通过办证广告联系假证贩子,并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和头像照片,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得伪造的一张姓名为仝某某,证号为3422211963********,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后于2020年7月开始,在江阴市利港街道江苏**石化有限公司**路外包工程队从事驾车运输材料及上下班接送工友的工作。2020年11月12日7时许,被告人仝某某驾车途经江阴市**街道**路和**路路口时因涉嫌超载,被江阴市交通警察大队临港中队民警查获,经过查询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未查询到仝某某相关驾驶证信息。经鉴定,被告人仝某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为假证。

被告人仝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扣押的伪造驾驶证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秦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

5.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执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伪造驾驶证等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雪娇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街**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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