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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仝某某交通肇事案)_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兴安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40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鹤岗市兴安区,住鹤岗市兴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取保候审时间

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仝某某驾驶黑D****8号(临时号牌)“海格”牌轻微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鹤岗市兴安区**处时,因其超速行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姓名不详,男)撞倒。后被害人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交通事故中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寻人启示等材料。

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现场勘查笔录: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违章驾车,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  察  官  谢丽梅

             检察官助理  赵中华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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