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兴安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40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鹤岗市兴安区,住鹤岗市兴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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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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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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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仝某某驾驶黑D****8号(临时号牌)“海格”牌轻微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鹤岗市兴安区**处时,因其超速行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姓名不详,男)撞倒。后被害人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交通事故中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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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寻人启示等材料。 |
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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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鉴定意见: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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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笔录: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
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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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违章驾车,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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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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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 谢丽梅 检察官助理 赵中华 2020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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