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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仝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103271999********,汉族,小学肄业,**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乡**村**组,住洛阳市西工区**村,2018年7月20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8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103271999********,汉族,初中毕业,**酒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乡**村**组,住**酒店员工宿舍,2018年7月20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8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来到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村将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之威牌助力摩托车盗走。2018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来到洛阳市西工区东下池村放心超市东50米处将停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劲野牌助力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被盗黑色之威牌助力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盗白色劲野牌助力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32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于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玉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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