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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仝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性,196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11221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渑池县****公司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住湖滨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2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仝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下半年,仝某某出资数万元交由张某某用于网络赌博,并约定赢利后双方共同分红。赌博输了以后,二人预谋去三门峡市租车公司租一辆车抵押变卖后用于偿还仝某某的赌资和继续赌博捞本。2013年2月22日,两人预谋后,来到三门峡天翼租车公司以张某某的名义租了一辆黑色宝骏630轿车(车牌号:豫MK****),当天两人又在三门峡以仝某某的名义办理了一套假行驶证,行驶证上显示豫MK***牌宝骏轿车所有人为仝某某。后二人持伪造的行驶证找到渑池人李某甲,谎称该车是仝某某的,将该车以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李某甲,李某乙扣除利息后交给仝某某48500元,后二人将48500元用于日常开销、偿还欠款及网上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天翼汽车服务公司提供的车辆资料、租赁资料,被害人李某甲提供的借条,仝某某假行驶证、车辆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3.被告人仝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证人高某某、安某某、张某某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4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仝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建议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珲

2020425

附:

1.被告人仝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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