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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仝好、段某某等6人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村**号,仝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街**号,现住保定市望都县东韩庄**有限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段某某、王某甲、苏某某、王某乙、田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仝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段某某、苏某某、王某乙、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消费贷款的方式由保定市**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在顺平县**车行购买二手雪佛兰轿车一辆。按照贷款流程,在购车人仝某某、担保人王某甲与保定市**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手续后,先由保定市**集团有限公司垫付车款及相关费用106000元。汽车过户之后,被告人仝某某、王某甲、段某某随即将车辆交给首付垫付人被告人苏某某。被告人田某某联系收车人张某某,次日,被告人苏某某将该车以抵押方式卖给张某某变现。

被告人仝某某事后分得赃款8000元,被告人王某甲事后分得赃款1000元,被告人段某某事后分得赃款6000元,被告人苏某某事后分得赃款7500元,被告人王某乙分得赃款4000元,被告人田某某事后分得赃款1500元。六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苏某某、王某乙、田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等六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仝某某、段某某、王某甲、苏某某、王某乙、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某某、段某某、王某甲、苏某某、王某乙、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王某乙、苏某某三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卫东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仝某某、段某某、王某甲、苏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取保候审在唐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在顺平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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