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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6229271968********,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徐扈家乡******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仙某甲与仙某乙两家人因邻里纠纷在仙某乙房顶发生争吵,继而双方人员相互辱骂厮打,此时邻居仙某丙、仙某丁、马某某来到房顶劝架。期间仙某戊看见杨某某和仙某乙二人相互撕扯对方头发,从房顶顺手拿起一块砖块在杨某某头部打了一下并用脚在杨某某的身上踏了几脚,仙某甲见妻子杨某某头部流血,过去在仙某乙的腰部踏了几脚,将仙某乙致伤。

2020年6月9日,临夏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仙某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仙某甲主动到徐扈家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仙后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被告人仙某甲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子福

检察官助理:王志杰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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