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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XX、黄XX、付X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付XX,男性,19XXX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某某,住XXXXXX小组XX2012年9月1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黄XX,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某某,住XX镇XX村XX小组XX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付X,男性,19XX年X月XX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某某,住XX镇XX村XX小组XX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XX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付XX以提供场地的方式先后容留多次在其位于秀谷镇**庄的家中地下室的KTV吸食毒品,期间被告人黄XX、被告人付X明知被告人付XX涉嫌人力他人吸食毒品,仍然提供帮助。并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祝XX、王XX、许XX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XX、黄XX、付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X、黄XX、付X以提供场地的方式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XX、黄XX、付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付XX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共同犯罪、主犯、投案自首之情节;被告人黄XX、付X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共同犯罪、从犯、坦白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付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黄XX具有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付X拘役五个与,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海

检察官助理:杨梦文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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