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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付某某(曾用名付孝平),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5********,汉族,高中文化,江苏**有限公司建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住南京市玄武区**村** 幢**单元** 室。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9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起,被告人付某某先后担任江苏**管理有限公司建邺分公司负责人、江苏**有限公司建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投资“*甲产业”、“*乙产业”等为名,通过发放传单、客户转介绍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年化利率0.5%至15%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600余万元。

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付某某被抓获归案,因在取保候审期间传讯不到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银行流水、收据、投资合同、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华某某、郭某某、邱某某、江某某、毛某某、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莹

检察官助理:李 婷

2020年5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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