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镇**大道**号**户。2019年1月因盗窃罪被京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0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2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付某某窜至新市城区金山国际大酒店太子轩食府处,用一把小铁锹将被害人夏某某一辆丰田越野车(车牌苏A*****)右后窗玻璃砸破后,窃取车内1条黄鹤楼(硬1916)香烟、1条中华(硬)香烟、1台灰色苹果笔记本电脑(MacBook Pro A1502)、2瓶梦之蓝9白酒。经京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5450元。
2、2020年02月13日晚1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窜至新市街道三角洲,用随身携带的小铁锹将被害人匡某某的一辆黑色越野车(车牌鄂A*****)右后窗玻璃砸破,窃取车内3条黄鹤楼(硬1916 细支)香烟、1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香烟、1部黑色OPPOR11PIUS手机。经京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111元。
3、2020年02月05日晚1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窜至新市街道城中路与文峰西路转弯处,用石头砸开黄某某的一辆黑色越野车右后窗玻璃,窃取车内1条黄鹤楼(硬1916)香烟、1条中华(硬)香烟。经京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350元。
4、2019年12月06日凌晨,被告人付某某窜至新市街道玉丰大厦南边停车场,砸破朱某甲的一辆白色越野车(车牌鄂A*****)右后窗玻璃,窃取车内储物箱内近200元零钱、一盒拆开的黄鹤楼软珍香烟、2瓶白云边黑酱白酒、2条黄鹤楼(硬1916)香烟。经京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0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京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退回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通知书;2、证人朱某乙的陈述笔录;3.被害人夏某某、匡某某、黄某某、朱某甲的陈述笔录;4.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京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笔录、照片、现场指认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系累犯,具有坦白,部分退赃的从轻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争映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联系电话1567186****)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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