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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傅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37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巷**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汕头市潮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南京市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巷**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傅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南京市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付某某、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12月1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日、11月16日,本院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付某某伙同被告人傅某某在其租住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巷**小区**单元**室,利用微信,虚构李某某的身份,欺骗被害人陈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其通过赌博网站以投注抽奖方式获取大奖,诱使陈某某登录二人提供的m.sk127.com网站并充值。2019年3月4日至3月16日,陈某某登录上述网站并先后六次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将人民币88415元打入付某某、傅某某指定账户,随即付某某、傅某某二人至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附近的两家银行分4次将上述钱款全部取出。后陈某某发现网站关闭无法登录,遂报警。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傅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的超越时代网吧内被民警抓获。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付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路边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和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兰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付某某、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依法调取的银行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傅某某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莹

检察官助理:陈宪

2019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付某某、傅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2册,补充侦查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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