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刑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付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街**号**号,现住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乡**村**组,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村**组**号附1,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村**组**号附1。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路**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徐某等人涉嫌组织、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付某、徐某因同在湘潭市雨湖区**店从事营销工作而相识,两人均积累了一定的足浴、洗浴等客户资源。2019年8月,被告人付某、徐某因失业及经济压力大,两人商议利用手上积累的客户资源,通过做“外围”的方式赚钱,即在线上招揽嫖客并组织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被告人付某、徐某通过招募以前认识的卖淫女及卖淫女相互介绍等方式,逐步招募、纠集多名卖淫女,最多的时候达到8至9人。为了便于管理和接送卖淫女,付某、徐某以付某的名义租用了湘潭市雨湖区三大桥附近**小区**栋**单元**房供部分卖淫女居住,两人平摊租房的费用,其他卖淫女以每人每天补贴100元住房费用的方式解决居住的问题。被告人付某、徐某商定,两人按日轮流值班,值班当天负责接送卖淫女及处理当天的相关事务。被告人付某、徐某通过手机微信朋友圈发送“品茶”、“喝茶”等带有暗示性的广告或熟人介绍嫖客。嫖客通过微信或电话联系付某或徐某,其二人将卖淫女的照片通过微信发送供嫖客选择并谈好卖淫女服务内容及价格,基本服务内容一般为90分钟内性交不限次数,卖淫价格为700元至1000元不等。谈妥后,付某或徐某开车接送,或由卖淫女自己打车报销等方式将卖淫女送至嫖客居住的酒店房间提供性服务。嫖客通过扫卖淫女提供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现金等方式支付嫖资,性交易完成后,卖淫女收取嫖资中的500元,剩下的部分归付某、徐某,除去相关开支获利部分两人以日结的方式五五分成。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付某、徐某组织郑某甲、郑某乙、刘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多次卖淫。付某、徐某共非法获利16万余元,非法所得钱财用于偿还其债务、日常开销等。
在付某、徐某组织卖淫的过程中,付某、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彭某某希望其介绍嫖客资源,并许诺每成功介绍一单可获得几十元至二百元不等的好处费。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使用付某为其提供的手机和微信,发送的微信招嫖广告,接听嫖客电话;彭某某还协助开车接送卖淫女,并从中获得车费报酬,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徐某、付某介绍嫖客资源,并代收部分嫖资。经查,彭某某向付某、徐某介绍嫖客并促成交易共计57次,非法获利15000余元。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在湘潭市**洗浴中心、**足浴、**足浴等地做前台接待积累的客户资源,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徐某、付某介绍嫖客资源,并代收部分嫖资。黄某某向付某、徐某介绍嫖客并促成交易共计26次,非法获利53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湘潭市雨湖区**道管做前台接待积累的客户资源,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徐某、付某介绍嫖客资源,并代收部分嫖资。张某某向付某、徐某介绍嫖客并促成交易共计17次,非法获利4400余元。
被告人付某、徐某、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所得。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了其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郑某乙、刘某某、陈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付某、徐某、彭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彭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徐某招募、纠集卖淫女进行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付某、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彭某某协助付某、徐某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彭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九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泽军
检察官助理:李石波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册及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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