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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付某某,曾用名熊家盛,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90********,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与一男子(不详,另处)在昆明市官渡区菊花村211号楼下工地盗窃电缆线,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吴某某发现,在被害人吴某某制止时,被告人付某某等二人随即反抗并将吴某某推倒打伤,后付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71元,被害人吴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春艳

2020726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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