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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盗窃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付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进某某**镇**村委会**村**号。因盗窃于2016年1月1日被进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盗窃于2019年3月14日被进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9日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7日晚上至次日凌晨,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进某某李渡镇江西祥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内的一部蓝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被被告人付某窃取。经进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34元。

2.2020年3月19日18时至次日,被害人李某乙的停放在进某某李渡镇鲤湖路一院子内的一辆黄色奇蕾牌二轮电动车被被告人付某窃取。经进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63元。

3.2020年3 月20日18时至次日8时,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进某某李渡镇阳光花园12栋1单元车库门口的一辆紫色绿源牌二轮电动车被被告人付某窃取。经进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32元。

4.2020年3月下旬一天,被害人桂某某停放在进某某李渡大道93号其家中一楼的一辆红色尼佳牌两轮电动车被被告人付某窃取。经进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33元。

5.2020年3月31日至次日,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进某某李渡镇林春花园小区5栋3单元其家中车库内的玫红色爱玛二轮电动车被被告人付某窃取。经进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77元。

6.2020年4月左右一天,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进某某长山晏乡涂桥村委会下周村其新房内的一辆红色邦尼达牌二轮电动车被被告人付某窃取。经进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91元。

7.2020年4 月7 日9时许,被害人黄某乙放在进某某李渡镇国光大道管道燃气公司柜台上的一部华为荣耀20s手机被被告人付某窃取。经进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06元。

8.2020年4月中下旬一天,被害人付某甲放在进某某李渡镇焦石村委会付家村15 号其家中的一部Oppo手机、 一部魅族手机(系报废手机)被被告人付某窃取。经进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330元。

9.2020 年4 月23 日,被害人毛某某放在进某某李渡镇坡西村委会坡西村29号其家中的一部华为手机被被告人付某窃取。经进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49元。

10.2020年4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付某来到进某某长山晏乡墩山村委会付家村8号,窃取该户人家一楼厅堂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经进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96元。

作案后,被告人付某于2020年4月28日在进某某李渡镇锦绣花园小区被进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付某乙、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毛某某、黄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付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齐亮

检察官助理:付颖慧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现羁押于江西省安义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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