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付正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3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12日以被告人付正龙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正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付正龙伙同彭某某(另案处理)在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期**栋**单元**室,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颗贩卖给李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共净重0.28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毒品等物证照片;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毒品扣押清单、毒品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其它证明材料;6.被告人付正龙的供述和辩解;7、另案犯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正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正龙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正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正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正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正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松恩
检察官助理:金 环
2020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付正龙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涉案毒品暂扣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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