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欢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住行某某********2007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7月2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行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下午,刘某某到行某某**镇**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室韩某某家门口欲到韩某某家中,遭韩某某拒绝,后刘某某在韩某某家门口滞留。当日18时许,被告人付欢(系韩某某同居男友)回家,韩某某开门后刘某某跟随付欢进入韩某某家中,后付欢与刘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互殴。在互殴过程中付欢持菜刀将刘某某砍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付欢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欢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付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欣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付欢现羁押于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