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下午,刘某某到行某某**镇**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室韩某某家门口欲到韩某某家中,遭韩某某拒绝,后刘某某在韩某某家门口滞留。当日18时许,被告人付欢(系韩某某同居男友)回家,韩某某开门后刘某某跟随付欢进入韩某某家中,后付欢与刘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互殴。在互殴过程中付欢持菜刀将刘某某砍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付欢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欢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付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欣
附:
1.被告人付欢现羁押于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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