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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违法发放贷款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付某甲,曾用名付某乙,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5********,汉族,高中文化,原老王岗乡信用社信贷员,中共党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家属院,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12月2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26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平舆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份,被告人付某甲在担任平舆县**乡**社信贷员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发放贷款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核发放贷款,不调查、不审查,致使2013年11月30日在付某丁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社贷款2.4万元,2009年2月28日在汤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他人冒用汤某甲的身份贷款3万元,2009年3月23日在汤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他人冒用汤某甲的身份贷款3万元,2009年3月23日在李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他人冒用李某甲的身份贷款3万元,2009年2月28日曾某某冒用于某某的身份贷款3万元,2009年1月11日在郭某某不知道的情况下贷款3万元,2009年12月14日在付某丙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贷款3万元,2012年4月30日付某甲在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尹某某的身份信息贷款13万元,共8笔合计33.4万元,致使发放的贷款不能正常结息又不能按时归还本金,已造成贷款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抓获经过、临时寄押证明、处理决定、关于付某甲发放的贷款状态认定、农村信用社借款审批书、调查报告、发放贷款承诺书、担保保证书、贷款付出凭证、民事调解书等;

2.证人付某丁、汤某甲、于某某、付某丙、李某甲、郭某某、李某乙、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作为信用社的信贷员,违反信用社发放贷款的规定,冒用他人名字贷款归自己使用,同时明知他人顶名贷款的情况下,为多名农户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导致自己使用及为他人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美丽

检察员:宗思华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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