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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万州区******组49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付某甲因无钱用,到处寻找作案目标,作案4次,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20元,销赃获利400元;盗取他人现金3100元,将赃款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3日7时许,被告人付某甲在万州区乌龙池石材厂里面的马路边,将被害人付某乙停放此处未关的渝F5****小车后备箱内铁鲨牌电锤盗走藏匿。案发后电锤被起获发还失主。经鉴定,电锤价值为720元。

2.2019年10月8日18时许,被告人付某甲在万州区春天花园公交公司旁的马路边,拉开被害人刘某某停放此处未锁的渝F0****五菱宏光面包车门,将驾驶位旁现金500元盗走。

3.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甲在万州区春天花园搭马桥2号楼楼下公路边,拉开被害人郎某某停放此处未锁的渝FR****轿车门,盗走其放于车内后座的华硕笔记本电脑,销赃获400元。案发后,赃物被起获发还失主。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500元。

4.201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付某甲到万州区米市场“袁氏面业经营部”店外公路边,拉开被害人牟某某未锁的渝D8****奥迪轿车门,将副驾驶位旁的260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付某甲于2019年10月29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付某甲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乙、刘某某、郎某某、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兵

检察官助理:杜艳

2020 年 1 月13日

附:1.被告人付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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