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付某甲,绰号牛云,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镇**村委会**村,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经乳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乳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5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付某甲伙同付某乙(己判决)、付某丙(己判决)到乳源县侯公渡东阳光铝箔厂在建的办公楼附近,付某甲拿出事前准备好的剪子、头套等作案工具,三人合伙盗窃了东阳光铝箔厂的一盘电缆线,得手后卖给了**村的收废品的老板丘某某(己判决),各分得5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6194元。
二、2018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付某甲再次伙同付某乙(已判决)、付某丙(己判决)窜到乳源县云门寺,三人爬楼梯翻墙进入云门寺内,用付某甲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剪刀、头套、蛇皮袋等,三人共同盗窃了放在云门寺内的一捆电缆线,得手后卖给了**村的收废品的老板丘某某(己判决),各分得7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11700元。
三、2020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付某甲独自前往乳城镇二九一沙发翻新仓库,爬墙进入仓库后盗窃了一袋钻探材料,随后付某甲盗窃得手刚走出仓库门口被事主蒋某某及证人盘某某发现,仓促之下把盗窃的钻探材料随手丢弃在仓库门口附近的菜地上逃离了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钻探材料价值37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甲在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付某甲涉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被告人付某甲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爱国
检察官助理:杨海琴
书 记 员:谢广吉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甲现羁押在乳源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