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2000********,彝族,文盲或半文盲,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盗窃罪、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 晚,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另案)在丘北县锦屏镇烧烤街吃过烧烤后,因无车回家便想盗窃一辆摩托车来自己使用,两人遂在丘北县城寻找盗窃目标。至2020年3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窜至丘北县锦屏镇丘广路23号“澳美亚铝材店”门前,见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白红色相间的“豹王牌BWI5O- 6H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停放在此,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二人合力通过拆线搭火的方法将该车启动后,由被告人付某甲驾驶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载着付某乙向广南县方向逃离现场,行驶至丘北县锦屏镇丘广路“顺源木材”门前公路上,被告人付某甲驾驶的摩托车撞在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货车上,致使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受伤昏迷在现场。2020年3月27 日6:20时许被路人发现后并报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经鉴定:付某甲、付某乙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经丘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被告人付某甲交通肇事行为进行认定:在此事故中,认定被告人付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付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艳萍
检察官助理:周会仙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联系电话:18313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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