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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盗伐林木案)_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65*******,傈僳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住玉某县****村委会*****号,农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玉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玉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付某甲按照当地风俗,为了提前给自己的母亲准备棺材板,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人情工形式请亲戚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帮忙去林区砍树。当天,被告人携带一把斧头、付某乙携带一台油锯,去到***乡***村委会集体林区“***”(当地地名)后,被告人付某甲选定一棵适合做棺材板的树后,由付某乙使用油锯将树伐倒,因被砍伐的树较大,犯罪嫌疑付某甲决定自己和妻子的棺材板一次做好,就让付某乙将该树锯成可加工3 副棺材板的原木。几天后被告人付某甲又以人情工的形式请了付某乙等人,将3截原木加工成三副棺材板后晒在原地,准备晒干后拉回家。2020年3月18日,玉某县森林公安局上江林区派出所接到***乡林工站报警后展开调查,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付某甲主动到***林工站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付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现场遗留的1个伐桩为冷杉树,立木材积(蓄积)为14.9751立方米,盗伐现场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土地权属为集体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法律文书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证明、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集体林区偷砍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特强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玉某县**乡***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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