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6********,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0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付某甲与路某甲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11月1日17时左右,被告人付某甲因琐事与路某甲发生争吵后,付某甲在夏津县**镇**村其家中,持木棍将路某甲双腿打伤。经鉴定,路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付某乙、路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虎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夏津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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