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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汨罗市**镇**村**组。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容留、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至7月31日期间,被告人付某甲以帮助还网贷、打胎为由引诱刘某某从广州来到汨罗从事卖淫活动,并分别在汨罗市**镇**酒店、**住宿宾馆内四次容留、介绍卖淫女刘某某与嫖客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付某甲在汨罗市**镇**宾馆容留、介绍刘某某与黄某甲、黄某乙分别卖淫一次,并以每次200元的价格收取黄某甲、黄某乙共计400元;

2、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付某甲在汨罗市**镇**住宿宾馆容留、介绍已怀孕的刘某某与黄某甲卖淫一次,并收取黄某甲300元。

3、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付某甲在汨罗市**镇**住宿宾馆容留、介绍已怀孕的刘某某与李某某卖淫一次,并收取李某某268元。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彩超检查报告单、通话记录截图与转账记录截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付某乙、黄某乙、黄某甲、李某某、余某某、左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付某甲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甲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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