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付某甲,曾用名付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退休,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门**里**号楼**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3时许,被告人付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苑**区**号楼西侧停车位,无故使用铁片将停放在**、**号停车位的齐某某(女,54岁)的本田牌汽车(车牌号京JA****)和侯某某(男,29岁)的威尔马斯特牌汽车(车牌号京ADQ****)的车身划伤。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以上两辆汽车损失共计人民币7404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付某甲被民警查获。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付某甲赔偿被害人齐某某、侯某某的损失,并获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驶证、维修结算单、增值税发票、价格评估结论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侯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录像等;7.其他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付某甲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萌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苑**区**号楼**单元**室,手机号码1352248****。保证人夏某某手机号码13011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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