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93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甲于2020年10月16日18时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北京牌轻型栏板货车(车牌号京Q****0)运输556立方米天然气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处,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怡
检察官助理:胡洪森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在住处取保候审,电话1561488****,保证人付某乙,电话1352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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