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21时26分,被告人付某甲酒后驾驶豫HF****号黑色三菱牌小型轿车,沿武陟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武陟县**乡**村村口处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付某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5.05mg/100ml。
被告人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付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付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陟县**乡**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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