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付某甲喝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从博罗县石湾镇恒生加油站往石湾镇圩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博罗县石湾镇四十米大道中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过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甲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经广东西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付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5821)车辆属性为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 曾小玲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电话:1392293****,保证人:付某乙,电话:1867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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