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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1〕105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6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号附**住万州区******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付某甲无证驾驶无车牌的鸿日牌红色电动四轮车,搭载二人从万州区**镇向**村方向行驶至**镇**路**社区**号附近的乡村道路时,操作不当,将正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易某某、陈某某撞倒,致易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受伤。案发后,被告人付某甲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并等候在现场。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付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易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双侧胸部多发肋骨骨折伴双侧血气胸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被告人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易某某、陈某某,取得了易某某近亲属及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冉某甲、程某某、付某乙、冉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2020]病理鉴字第175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技术鉴字〔2020〕T1-303号、3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适用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兵                                            检察官助理 罗娓 

2021年3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甲现住万州区**镇**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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