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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王某某等三人非法拘禁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8********30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306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镇,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取保候审。

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8418,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长春市**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王某某、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付某甲、王某某、丁某某和付某甲的儿子付某乙来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超市停车场找寻丢失的汉兰达车辆。2018年2月7日晚21时许,刚下班的被害人韩某某刚进入汉兰达车内,付某甲、王某某、丁某某三人冲入车内,将韩某某由驾驶室强行拉至车后座并将其捆绑,此过程造成韩某某面部多处损伤。韩某某的朋友汪某某上前询问时被付强阻止并引走,后付某甲、丁某某带着被害人将汉兰达开走,途中王某某下车与二人分开。后付某甲等人开车先向锦州方向行驶,又到了吉林省松原市。到达松原市后,付某甲等人又将韩某某带到另一台车上直到松原市市内才将韩某某释放。整个过程中,韩某某被剥夺人身自由长达7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汪某某、胡某某、孔某某、刘某某、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甲、王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王某某、丁某某以暴力手段剥夺被害人韩某某人身自由7小时,并造成被害人面部多处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礼令

代理检察员:王洋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甲、王某某、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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