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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杜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540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8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8196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甲、杜某某系夫妻,案发前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楼**单元**。2020年1月15日,杜某某从深圳家中搭亲戚私家车回到湖北天门老家,2020年1月21日,付某甲与儿子、儿媳驾车回到湖北省天门市。2020年1月24日,付某甲、杜某某驾车同家人返回到深圳**城居所。回到居所后,付某甲、杜某某未主动向社区汇报自己同家人回湖北疫区的情况。2020年2月1日,**街道**社区网格员赖某某打电话给付某甲询问其疫情期间有无离深及湖北接触史,付某甲回答全家在疫情期间未离开深圳,也没有湖北回深人员接触史。在回深圳后付某甲、杜某某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居家隔离,期间有超市购物,去药店买口罩,驾车去机场接人,加油,扔垃圾等户外活动。

2020年2月10日,付某甲出现咳嗽,与杜某某一起到深圳市**人民医院就医,并告知医生其与家人疫情期间去过湖北。当日,二人被隔离,后均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导致深圳市龙岗区**路**城**期**楼**户333人被采取硬隔离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病历、入院记录、检测报告、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徐某某、钟某某、黄某某、付某乙、刘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甲、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杜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传播新冠肺炎严重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甲、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云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甲、杜某某现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付某甲联系电话:136*******,杜某某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十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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