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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寇某某妨害作证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付某甲,曾用名:付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定西市人,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系兰州**有限公司金昌负责人。2017年1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佩鹏,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寇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平凉市人,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号**栋**单元**楼**,无业。2003年12月31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0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毛忠湖,甘肃仲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寇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案经补查,于同年5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8日晚22时许,被告人付某甲酒后和妻子李某某、朋友陈某某等人来到本区上海路的“汇金财富”啤酒广场。付某甲走到啤酒广场旁边“疯狂辣屋”门前杨某甲的烧烤摊位前滋事,问杨某甲“你认识我吗”,杨某甲回答“不认识”,付某甲紧接着拿起烤菜盘子在烧烤炉上砸了几下,用拳头朝杨某甲鼻部击打了一拳,于是两人发生撕扯,期间杨某甲用烧烤铲子打至付某甲头部,致付某甲头部受伤流血。后,双方被在场人员劝开并报警,李某某见状即给付某甲的朋友赵某某打电话,欲让帮忙劝离付某甲,赵某某遂和被告人寇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寇某某见付某甲头部流血,即问“怎么回事”,付某甲指向杨某甲,寇某某顺手提一桌腿便开始追赶杨某甲,付某甲等人紧跟其后,并将酒瓶、凳子等物扔向杨某甲,杨某甲被追至“疯狂辣屋”内,情急之下从店内后厨拿起一把菜刀面对追来的人乱挥进行防卫,事态至支援民警赶到后被控制。后经鉴定,杨某甲双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为轻伤二级、付某甲面部及左肩部软组织创口为轻微伤。该事件对杨某甲及妻子刘某某心理上造成极度恐惧。

上述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9日对付某甲、寇某某等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于同年8月8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在该案的侦办过程中,7月9日,寇某某找到杨某甲夫妇跪求谅解,寇某某向杨某甲夫妇支付1万元现金赔偿款,杨某甲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付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8月初的一天,付某甲向寇某某提出再次约见杨某甲夫妇,欲指使杨某甲夫妇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作虚假陈述,双方在大市场寇某某的车内见面后,付某甲向杨某甲夫妇提出让二人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将双方发生冲突的原因说成是:1、杨某甲先推了付某甲一把,付某甲才朝杨某甲鼻部殴打一拳;2、付某甲到杨某甲摊位滋事的原因是杨某甲未按照和付某甲的协议约定售卖黄河啤酒。在付某甲、寇某某二人的唆使诱导下,杨某甲夫妇加之存有恐惧心理,遂答应了上述要求,付某甲、寇某某二人当场给付杨某甲夫妇现金1万元。同年9月份,付某甲和寇某某再次来到杨某甲家中,进一步游说杨某甲妻子刘某某补签双方虚假的啤酒摊位租赁协议,并于随后的一天,刘某某在付某甲提供的虚假协议上签字。之后,在案件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阶段,付某甲将虚假的啤酒摊位租赁协议向公安机关提交,杨某甲、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中,按照付某甲、寇某某的指使对发生冲突的原因作了虚假陈述。

综上,被告人付某甲、寇某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致使案件关键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了检察机关对犯罪事实的定性,检察机关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付某甲提起公诉,对寇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金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对付某甲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甲、寇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杨某甲、刘某某、杨某乙等人证言;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辨认、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5、汇金黄河啤酒广场摊位租赁协议、收条;6、金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7、到案情况说明;8、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寇某某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作虚假证据,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检察官助理:张靖宣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甲现被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被告人寇某某现被羁押于永昌县看守所;

2、侦查卷九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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