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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任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付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村**组**号。因犯抢劫罪、流氓罪、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9月11日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现住老河口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任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3月17日、自2020年5月1日至6月1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老河口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某(另案处理)欲在老河口市洪山嘴镇红河谷项目建设中承包工程,该项目建设工地保安王某甲(另案处理)表示若安某某能够帮忙解决洪山嘴镇苏家河村3组村民宋某甲(女,47岁)家的拆迁问题,就可以帮助其承包工地土石生意,安某某同意。后安某某安排被告人付某甲同沈某某(另案处理)与宋某甲协商,宋某甲一家对拆迁赔偿不满意,拒绝拆迁。

2013年8月21日中午,被告人付某甲、任某某与安某某、沈某某、王某甲及韩忠泽、丁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老河口市大桥路雨田酒家吃饭,席间商量下午强拆宋某甲家的房子。当日14时许,众人开车来到宋某甲家,并用货车载来一辆挖掘机,被告人任某某负责驾驶挖掘机,被告人付某甲伙同安某某、王某甲、沈某某、韩某某、丁某某等人踢开宋某甲家的大门,进入宋某甲家,将其家中四口人拖出房间,将蒋某某、付某乙打伤,夺去付某乙、付某丙的手机,并将二人按在地上。被告人任某某受安某某指使驾驶挖掘机将宋某甲家的房屋扒倒,扒倒的房屋将廖某某停放在宋某甲门前的摩托车压坏。14时40分许,宋某甲报警,安某某、付某甲、任某某等人离开。

经鉴定,宋某甲家被毁损房屋及物品价值24.5065万元,王野牌摩托车价值0.6732万元。安某某、王某甲已赔偿宋某甲12万元,赔偿廖某某摩托车一辆,取得宋某甲、廖某某谅解。

2019年9月4日,民警在老河口市三岔路“比比鲜”饭馆将付某甲抓获;同年10月4日,任某某接警察电话通知后到老河口市治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乙、张某某、杨某某、沈某乙、安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甲、付某乙、付某丙等人的陈述;4.老河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5.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付某甲、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任某某受人邀约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甲、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任某某接警察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建强

检察官助理徐利宝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甲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老河口市**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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