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93********,小学文化,群众,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组**号。2020年8月22日、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被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乙,女,199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1********,小学文化,群众,罗庄人,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组**号。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乙、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凌晨2时许,临沂市罗庄区褚墩镇碑住一村的被害人李某乙与被告人付某乙(与李某乙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付某乙带着孩子到同村的娘家喊来弟弟被告人付某甲,付某甲持木棍到其家中对李某乙实施殴打。经人体损伤鉴定,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另外查明在2020年7月13日下午1时许,李某乙持刀在碑住**村村**路因在同年1月12日被付某甲打伤而用尖刀把付某甲捅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中(1875399****、1502038****);
2、卷宗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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