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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付某乙、王某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3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现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7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现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7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绰号任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2009年9月因扒窃被荥阳市公安局乔楼派出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5日因吸毒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9月1日因吸毒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分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上街区****酒店向付某甲讨要赌债,付某甲让专做贷款业务的付某乙帮其用被害人王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以偿还王某赌债,并许诺在事成后给付某乙10个点的费用。付某甲为了不让王某甲发现,让付某乙办理贷款后将贷款软件和提醒短信删除。付某甲趁王某甲醉酒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付某乙提供王某甲手机及身份证办理网上贷款,从招联金融贷款2700元,从京东金融贷款2000元,从美团生意贷贷款20000元,从来分期贷款500元,以上共计25200元。王某明知是付某甲、付某乙在王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手机、身份信息在网上办理的贷款,仍向付某甲索要赌债。付某甲从王某甲的支付宝账户转给李某的支付宝账户16000元钱,由李某支付宝账户转到王某的支付宝账户15000元,由李某微信账户转给付某乙微信账户1000元。付某甲从王某甲支付宝账户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4000元钱。王某离开后继续向付某甲讨要赌债,付某甲用其支付宝账户向王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500元。

2019年4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付某甲联系付某乙得知共办理25200元贷款,还有5200元在王某甲账户中。为了将钱取走,付某甲谎称有朋友转账到王某甲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上,王某甲核实后,通过微信转给蔡某甲4500元,蔡某通过微信转给付某甲4500元。

2019年4月21日,王某又多次向付某甲讨要赌债,付某甲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转给王某200元。

2019年4月23日20时许,付某甲为偿还王某剩余赌债,伙同付某乙约被害人王某甲在上街区济源路***饭店吃饭,付某甲故意将王某甲灌醉,趁王某甲卫生间时由付某乙使用王某甲手机申请支付宝备用金500元,并用其中200元支付饭钱。当日23时许,付某甲、付某乙、王某甲一起到王某甲开的****炒酸奶店,王某得知付某甲与付某乙准备再次偷用王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后,赶到****炒酸奶店向付某甲讨要赌债。由付某甲与付某乙使用王某甲的手机及身份证从360借条贷款4000元,从分期乐贷款2500元,从网商银行贷款500元以上共计7000元。在被害人王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付某乙从王某甲的支付宝账户将1600元(上次欠的手续费)转到李某的支付宝账户,李某又通过微信分两笔(1300元及300元)转到付某乙的微信账户;付某甲从王某甲的支付宝账户将500元手续费转到付某乙的女朋友朱某的支付宝账户,从王某甲的支付宝账户转至付某甲支付宝账户5000元。王某向付某甲讨要赌债,付某甲将其中40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王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王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涉案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及指认照片、银行账单、刑事谅解书和收到条等书证;2、证人朱某、李某、蔡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相。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3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军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王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共2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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