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6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内江市东兴区**街东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被告人付某某在未取得医生资格及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趁乡镇逢场之际,在内江市市中区龚家镇、全安镇等乡镇摆摊开展口腔诊疗活动。2017年4 月1 日、2019 年6 月26 日,被告人付某某因非法行医,先后两次被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给予行政处罚。此后,付某某仍继续非法行医。2020年6 月14 日和6 月17 日上午,付某某在龚家镇农贸市场摆摊行医,为患者徐某某诊疗牙齿。
同年7月8日,被告人付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行医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挡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案件移送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票据、非法行医现场说明及照片、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雄
检察官助理:张明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83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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